大家好!今天让小编来大家介绍下关于纳税人的权益有哪些(纳税人的权益有哪些)的问题,以下是小编对此问题的归纳整理,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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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一、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纳税人的延期申报权、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减免权、申请退税权、要求保密权等多项权利,以及依法进行纳税申报、接收税务检查等各项义务。基于这些基本权利义务,《办法》特别赋予纳税人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向税务机关了解、咨询该办法的具体规定以及与纳税具体程序有关情况的权利。
2.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权利;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的权利;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主动提交同期资料的权利;对自身关联交易主动进行自行调整的权利。
3.申请延期的权利。包括延期提供相关资料、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关联交易申报的,可以按征税收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延期申报。此外,纳税人对特别纳税调整应补征税款及利息,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也可按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4.要求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其提交的信息资料按有关保密的规定保管、使用。
5.要求避免双重征税的权利。纳税人如果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整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另一方作相应调整,或者开展磋商谈判,以消除双重征税。
6.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调整决定,享有陈述权、异议权、申辩权、协商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依法享有免于准备同期资料的权利。享有境外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抵免税权等。
(二)纳税人的义务
1.依法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义务。
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依法核算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纳税人的一项法定义务。若关联企业间不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依法办理关联申报的义务。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附送9张关联申报表。
3.接受转让定价调查的义务。
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4.提供信息的义务。
(1)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
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及时提供其他信息,如纳税人有歇业、经营规模扩大、遭受各种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以便税务机关妥善处理。涉及境外关联方的相关资料,企业有义务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
(2)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的义务。
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交同期资料;在跟踪管理期内,应按时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自行调整异常情况。申请预约定价时,应按要求提供文件资料,并妥善保管所有文件资料。如果达成成本分摊协议的,还须在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3)协同举证的义务。
企业的关联方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60日。
5.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
6.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合并或分立后的纳税人对关联申报、同期资料准备保存等义务应继续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
二、纳税人的应对措施
《办法》的实施意味着转让定价管理将日趋严格规范,企业应及时采取有效的转让定价措施,积极应对。对不断发展的企业供应链结构来说,转让定价可能对所得税和流转税的税负有着重要的影响,企业应主动采取适当的行动,降低转让定价的风险。
1.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安排关联交易,定期审核转让定价安排,评估自身转让定价风险。
跨国企业应将转让定价和企业的税负问题作通盘考虑。如果企业间不是以独立交易原则进行业务往来的,转让价格将受到税务机关的质疑。这就需要企业在事前认真筹划,事中适时严密控制,事后及时审核调整。任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不仅存在潜在双重征税的风险,而且也会对公司信誉带来一定影响。
2.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成本分摊协议,减少转让定价的不确定性。
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控制转让定价税务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与税务机关就转让定价问题进行事先谈判的方式,企业可以充分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相关风险。但是企业在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要求之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相应的成本和风险。成本分摊协议是一个新概念,提出了有效合理安排集团无形资产和劳务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
3.合理申报关联交易,依法准备、保存、提供同期资料。
正确认识自身的转让定价风险,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转让定价风险的管理。例如,企业在定期报送《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时,如果能对自身的关联交易有一个客观全面的认识,将有利于企业进行资料准备和报送工作。积极严谨地准备同期资料,既可以全面分析关联交易,也可避免罚息的产生。
4.正确应对反避税调查。
上述的风险控制、文档准备,都是有效避免正式转让定价调查的方式。如果被正式转让定价调查,也要正确应对,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
5.积极发挥中介的作用。
转让定价很多时候是一个国际问题。税企双方在沟通交流转让定价问题时,有资质的中介能够起到中间桥梁作用,利于多方的顺畅沟通。
6.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安排要有合理商业目的,避免一般反避税调查。
当然,《办法》只是简单提及一般反避税管理、受控外国公司等,纳税人需要密切关注未来更多规定的出台。
纳税人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主观:
纳税 人根据国家有 关税 收法律、法规在纳税活动中应享有的各种权利。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2)税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 (3)纳税人可以依照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4)税务机关采取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5)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一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纳税人有权要求退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征收的税款。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在按规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 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 法院 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纳税人的权利有什么?
纳税人的权利 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以及扣缴义务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税收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纳税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1)税收政策知情权。(2)涉税程序知情权。(3)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4)救济方法知情权。
二、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包括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账号、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只要纳税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尊重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履行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三、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行使享受税收优惠权的申请人,必须是纳税义务人,不能是代扣代缴义务人。纳税人同时符合同一税种两个或两个以上优惠条件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享受,不能重复享受。
四、陈述与申辩权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陈述权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决定所享有的陈述自己意见的权利,申辩权是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对自己所为在定性或适用法律上不够准确,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辩解的权利。如果纳税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税务机关就无权对其实行行政处罚,即使纳税人的陈述或申辩不充分合理,税务机关也应当解释其行政处罚行为的原因,并将纳税人的陈述内容和申辩理由记录在案,以便在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过程中能有所依据。
五、税收救济权
税收救济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税收救济权的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等。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七、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观困难的影响,需要延期申报的,税务机关本着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在纳税人提出延期申报书面申请后,可批准其在一定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申报。
八、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这里所指的特殊困难主要是指:(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满足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九、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纳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库;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库手续。
十、其他权利
除上述基本权利之外,纳税人在实际办税过程中,还享有许多比较具体的权利,如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等。
(一)请求回避权
在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那些可能影响公正执法,或与纳税人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税务人员回避。
(二)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目前,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直接申报(上门申报);(2)邮寄申报;(3)电文申报(电子申报);(4)代理申报等。纳税人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在上述申报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
(三)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检查人员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纳税人有权拒绝检查。
(四)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委托税务代理可以是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常年代理、临时代理。但是,按规定必须由纳税人自行办理的税务事宜,税务代理人不得办理。
(五)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
1.索取完税凭证
完税凭证是纳税人已经履行纳税义务的证明,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开具;如果属于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2.索取收据或清单
税务机关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纳税人有权要求其开付收据,或者在税务机关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开付清单。如果税务机关不开具有关凭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合作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继续补充: 纳税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于2001年4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帮助纳税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将纳税人的权利整理如下: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悉权
《税收征管法》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3、申请减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
4、申请免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免税。
5、申请退税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6、陈述、申辩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7、复议和诉讼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8、请求国家赔偿权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9、控告、检举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五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10、请求回避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二条规定:"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1、举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12、申请延期申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3、取得代扣、代收手续费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14、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5、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扣缴义务人应当开具。"
16、索取收据或清单权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17、拒绝检查权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18、委托税务代理权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纳税人的权利有哪些
中国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税收法律救济权、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以及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除上述基本权利之外,纳税人在实际办税过程中,还享有许多比较具体的权利,如请求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拒绝检查权、委托税务代理权、索取有关税收凭证权等。
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
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承担者。中国税收法治的进展是否良好,国家财政收支的运行是否稳健,与纳税人的权利是否获得有效的保护,义务是否得到切实的履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纳税人权益是什么
纳税人的权益有保密权、申请退税权、复议起诉权、监督检举权、知情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委托税务代理权、陈述与申辩权等。
纳税人是中国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承担者。中国税收法治的进展是否良好,国家财政收支的运行是否稳健,与纳税人的权利是否获得有效的保护,义务是否得到切实的履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纳税人权益是指纳税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确认和规定,在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过程中,可以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从而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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