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登记留守妇女是干什么用的(何为农村留守妇女) 第1张

今年9月,全国农村“三留守”(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第一批上线运行工作推进会召开 图片来源:民政部

封面新闻记者 滕晗

“丈夫连续外出务工、经商等半年以上,本人留在农村居住生活,年满2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的妇女。”近日,由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13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对农村留守妇女的定义进行了界定。

11月6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意见》主要针对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的一些困难和需求,提出具体关爱服务措施。民政部指出,当前农村留守妇女在生产生活中面临一些困难和需求,如家庭照护负担较重,就业创业岗位和机会较少;缺乏情感关爱,精神文化生活相对匮乏;法律知识缺乏、维权能力薄弱,等等。

针对此,《意见》要求,要加强就业创业指导,提升农村留守妇女就业创业能力;同时,加强精神关爱,加强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和场所建设,组织开展适宜农村留守妇女的文化体育活动,支持具备资质的各类组织开展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专业精神关爱服务;要加强权益维护,保障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开展权益维护宣传教育,加大对农村留守妇女法律知识普及和法律援助,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妇女合法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治力度,为适龄农村留守妇女免费进行“两癌”筛查,提升农村留守妇女的卫生保健意识和水平,将符合条件的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

此外,要加强家教支持服务,提高农村留守妇女家庭教育水平,针对农村留守妇女需求,面向农村留守妇女宣传家庭教育科学理念和知识,增强农村留守妇女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并为农村留守妇女搭建互助交流平台。

《意见》要求,要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重要作用。要激发农村留守妇女的内生动力;要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积极作为,鼓励支持农村留守妇女广泛参与村民委员会选举和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社区议事协商活动;要充分发挥农村留守妇女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动员农村留守妇女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引导农村留守妇女开展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等活动。

民政部介绍,《意见》以附件的形式对主要任务进行了部门分工,在全部23项分工中,民政部门需要牵头或参与的有13项,由相关部门牵头或参与的有10项。下一步,民政部将抓紧制定和出台具体落实举措,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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