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天天对你发脾气!我忍!上司天天逼你加班!我忍!
客户太难伺候!我忍!
隔壁公司挖我!我忍!
我忍无可忍!我要跳槽!
辞职、换工作这是一个几乎每个人的都逃避不了的事情,几乎每个人都会经历。但这些法律小细节你千万别不知道!哪些人辞职后再选工作要受限?跳槽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员工究竟要赔多少钱?竞业限制主体、最长期限、竞业限制补偿及违约金等问题,你又知道多少?
一、什么是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
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二、谁会涉及竞业限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4条第一款,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至于财务、低级别的销售人员等是否可以被纳入竞业限制的范围?用人单位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与特定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具体条款的约定应当合情合理。
三、竞业限制涉及的时间
【案例】周某2005年6月入职某公司,任研发部技术总监,2014年12月31日,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双方约定,周某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在与某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也不得生产与某公司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2016年6月1日经周某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后周某诉至法院,主张《保密协议》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律规定,请求确认该条款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第十九条中超过二年期限的部分无效并据此作出判决。
【法律小知识】根据《劳动法》第24条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因此,竞业限制期限超过二年的部分应属无效。
四、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
【案例】李某于2017年3月27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和行业禁止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乙方在与甲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两年内不得在与甲方有竞争性的企业和相关的行业从事相关工作”,其中双方并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标准。双方劳动关系于2017年9月26日解除,后某公司未向李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李某以要求某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为由提起诉讼,某公司主张协议未约定,公司无需支付补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竞业限制补偿。
【法律小知识】竞业限制的时间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的两年,在这期间用人单位要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未作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而且不得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里的工资是包括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补助、提成等一切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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