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办法调整方案》(川教函(2021)37号)《关于做好我省 2024 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 (2023)62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生专升本考试报名专业成绩排名规则。
第二条 专升本报考排名要求。严格遵循《四川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办法调整方案》(川教函 (2021)37 号)的要求,除要求思想政治素质优良、身心健康外,考生报考资格,依据其专科阶段专业成绩在学校本专业的排名确定,排名不得低于学校同年级同专业总人数(专业方向)的前 40%(向上取整)。
第三条 参与专业成绩排名的为同年级同专业 (专业方向)的学生总人数,含同年级同专业 (专业方向) 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获奖免试生、退役大学生士兵等特殊类型学生人数。
第四条 专业成绩排名规则。三年制同专业 (专业方向)与同专业“3+2”五年制各自单列排名。
1.三年制同专业 (专业方向),按照前四学期修读的所有必修和限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数(计算方法见附件 1)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 40%的学生具有专升本报考资格。
2.“3+2”五年制同专业,按照专科阶段前两学期修读的所有必修和限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数从高到低排序,排名前 40%的学生具有专升本报考资格。
3.三年制专业中若有“3+2”五年制插班生情况,三年制专业学生和“3+2”五年制学生需按照上述排名规则分开进行排名,分别排名前 40%的学生具有专升本报考资格。
第五条 按照第四条专业成绩排名规则进行排名时,若前 40%的最后一个平均学分绩点数存在两名及以上学生,则依次按照学分绩点和、学分加权平均分进行排序确定。(学分绩点和=求和(课程分数对应绩点*该门课程学分);学分加权平均分=求和(课程最高成绩*该门课程学分)/所有课程的学分和)。
第六条 学籍异动(转专业、转学、降级等)的学生按照异动后的所在年级专业按要求修读的所有必修和限选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进行排名
第七条 递补原则。已进入专业成绩排名前 40%的学生若出现自愿放弃专升本报名资格的情况时,在本人签字确认自愿放弃后,可在专业成绩排名后 60%的学生中,按照第四条和第五条排名规则从前往后的排名顺序依次进行递补。第八条 自愿放弃专升本报名资格的考生要求须提交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愿放弃专升本报名资格声明声明书并书面签字确认(附件 2)、截至时间为四川省考试院规定的当年专升本报名开始时间的前 15日。
本规则从2024 届毕业生起执行。若有变化,根据四川省考试院当年的相关规定执行。